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等七部門印發《工程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保證金規定》。這筆錢怎么存?存多少?返還嗎?人社部勞動保障監察局局長李新旺日前對這一規定進行了詳細解讀。
問題一:工資保證金是什么?為何要出臺這一規定?
李新旺:工資保證金是指工程建設領域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銀行設立賬戶并按照工程施工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專項用于支付為所承包工程提供勞動的農民工被拖欠工資的專項資金。
近年來,各地陸續建立了工資保證金制度,為遏制欠薪發揮了良好作用。但由于缺乏統一規定,各地在存儲主體、存儲比例、存儲形式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使得企業在實際操作中難以適從,有的還被層層加碼增加了資金壓力。為提供公平統一的市場監管環境,我們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制定了這一規定。
問題二:規定主要化解了哪些矛盾,明確了哪些關鍵問題?
李新旺:一是全國統一規范。工資保證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額(或年度合同額)的一定比例存儲,原則上不低于1%,不超過3%。對施工合同額低于300萬元的工程,且施工總承包單位在簽合同前一年內承建的工程未發生工資拖欠的,由各地區結合實際,確定相應的工程免于存儲工資保證金。
二是減輕企業負擔。針對一些地方要求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都要存儲工資保證金的問題,規定明確,工資保證金存儲主體是施工總承包單位,其他主體均不需再存儲。同時根據企業發生工資拖欠情況實施差異化存儲,2年未欠薪減半存儲,3年未欠薪免于存儲。
三是解決企業流動資金占用。允許企業使用銀行保函代替存儲現金。過去很多地方要求企業將工資保證金存儲在當地監管部門設立的財政專戶,這種模式既占用企業流動資金,也容易形成資金沉淀,有的施工企業甚至多年后忘記還有資金存在財政專戶。為此,規定要求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主選擇經辦銀行,并在自有銀行賬戶辦理存儲工資保證金。
問題三:一旦發生工資拖欠,如何動用工資保證金?
李新旺:施工總承包單位所承包工程發生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社部門依法作出責令限期清償或先行清償的行政處理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屬地人社部門可向銀行出具《農民工工資保證金支付通知書》,由銀行從工資保證金賬戶中將相應數額的款項直接支付給被欠薪農民工。
在使用工資保證金后,施工總承包單位需要補足工資保證金或開立新的銀行保函。如果未按照規定存儲、補足工資保證金,或未提供、更新銀行保函的,由人社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項目停工,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給予施工單位限制承建新工程、降低資質等級、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問題四:工資保證金如何監管?企業沒發生欠薪,工資保證金會返還嗎?
李新旺:工資保證金接受人社部門監管,除用于清償欠薪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人社部門要會同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建立管理臺賬,嚴格規范財務審計制度,確保制度平穩安全運行。對行政部門擅自減免、超限額收繳、違規挪用、無故拖延返還的,要依法追責。
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完工且不存在欠薪的,在公示后,可按程序申請解除賬戶監管。人社部門要在收到書面申請之日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并在審核完畢3個工作日內出具確認書,解除對工資保證金的監管。規定還要求監管部門建立定期清查機制,對符合條件但企業未申請返還的,主動啟動返還程序,最大限度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來源:新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