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2022版)
第一條 為準確認定、及時消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有效防范和遏制群死群傷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制定本標準。
第二條 本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第三條 本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和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在監督檢查過程中可依照本標準判定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第四條 施工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建筑施工企業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從事建筑施工活動;
(二)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取得安全生產考核合格證書從事相關工作;
(三)建筑施工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
(四)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未審核專項施工方案,或未按規定組織專家對“超過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范圍”的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論證。
第五條 基坑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對因基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重要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未采取專項防護措施;
(二)基坑土方超挖且未采取有效措施;
(三)深基坑施工未進行第三方監測;
(四)有下列基坑坍塌風險預兆之一,且未及時處理:
1.支護結構或周邊建筑物變形值超過設計變形控制值;
2.基坑側壁出現大量漏水、流土;
3.基坑底部出現管涌;
4.樁間土流失孔洞深度超過樁徑。
第六條 模板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模板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模板支架承受的施工荷載超過設計值;
(三)模板支架拆除及滑模、爬模爬升時,混凝土強度未達到設計或規范要求。
第七條 腳手架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腳手架工程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二)未設置連墻件或連墻件整層缺失;
(三)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四)附著式升降腳手架的防傾覆、防墜落或同步升降控制裝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失效、被人為拆除破壞;
(五)附著式升降腳手架使用過程中架體懸臂高度大于架體高度的2/5或大于6米。
第八條 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塔式起重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等起重機械設備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使用,或未按規定辦理使用登記;
(二)塔式起重機獨立起升高度、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三)施工升降機附著間距和最高附著以上的最大懸高及垂直度不符合規范要求;
(四)起重機械安裝、拆卸、頂升加節以及附著前未對結構件、頂升機構和附著裝置以及高強度螺栓、銷軸、定位板等連接件及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五)建筑起重機械的安全裝置不齊全、失效或者被違規拆除、破壞;
(六)施工升降機防墜安全器超過定期檢驗有效期,標準節連接螺栓缺失或失效;
(七)建筑起重機械的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
第九條 高處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地基基礎承載力和變形不滿足設計要求,鋼結構、網架安裝用支撐結構未按設計要求設置防傾覆裝置;
(二)單榀鋼桁架(屋架)安裝時未采取防失穩措施;
(三)懸挑式操作平臺的擱置點、拉結點、支撐點未設置在穩定的主體結構上,且未做可靠連接。
第十條 施工臨時用電方面,特殊作業環境(隧道、人防工程,高溫、有導電灰塵、比較潮濕等作業環境)照明未按規定使用安全電壓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一條 有限空間作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有限空間作業未履行“作業審批制度”,未對施工人員進行專項安全教育培訓,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原則;
(二)有限空間作業時現場未有專人負責監護工作。
第十二條 拆除工程方面,拆除施工作業順序不符合規范和施工方案要求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三條 暗挖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作業面帶水施工未采取相關措施,或地下水控制措施失效且繼續施工;
(二)施工時出現涌水、涌沙、局部坍塌,支護結構扭曲變形或出現裂縫,且有不斷增大趨勢,未及時采取措施。
第十四條 使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施工工藝、設備和材料,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五條 其他嚴重違反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強制性標準,且存在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現實危險,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第十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問:《標準》出臺的背景是什么?
答:安全生產是關系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大事,是經濟社會協調健康發展的一個重要標志,是黨和政府對人民利益高度負責的充分體現。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作出一系列重大決策部署,推動安全生產工作取得了歷史性成就,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連續多年持續下降。在房屋市政工程領域,近年來的施工安全生產形勢總體平穩,2021年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15起,是有統計以來首次低于20起,相較2020年下降31.82%,相較2012年下降48.27%。同時,我們也要清醒看到,房屋市政工程事故總量依然較高,重特大事故依然沒有杜絕。特別是去年發生的廣東珠海“7· 15”隧道透水和今年貴州畢節“1· 3”工地山體滑坡兩起重大事故,損失十分慘重、教訓極其深刻。
針對當前房屋市政工程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新情況新問題,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對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規定和近年來發生的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進行了全面梳理,深刻剖析了群死群傷事故原因,系統歸納了工地現場高度危險施工環節,聚焦項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物的不安全狀態,明確了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情形。這些內容有的是經過實踐檢驗、參建各方一致認可的,需要加以重申;有的是專門應對新風險、防范新問題的,需要加以關注。
《標準》印發充分體現了“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是扎實推進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重要舉措,為強化安全生產責任落實、有針對性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
問:編制《標準》原則是什么?
答: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一是堅持問題導向。深刻汲取重特大事故教訓,認真分析近年來上百起群死群傷事故成因,以避免頻發生產安全事故為導向,將事故原因作為判定依據。
二是聚焦高危環節。充分體現房屋市政工程行業特點,確保覆蓋施工高危環節和重點部位,聚焦建筑起重機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鋼結構工程等危險性較大的分部分項工程。
三是考慮現實危險。將整改難度大、需要立即全部或局部停產停工方能整改到位,否則隨時可能引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項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為或物的不安全狀態作為判定原則。
四是廣泛征求意見。《標準》征求了全國31個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社會公眾意見,匯集了全國建設、施工、設計、監理等相關單位以及高等院校、研究機構的經驗和智慧,凝聚了行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生產共識。
問:《標準》主要有哪些內容?
答:一是法律依據、重大事故隱患的涵義、《標準》適用范圍(共3條,第一條、二條、三條)。
《標準》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和相關部門規章和強制性標準制定。
《標準》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在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標準適用于判定新建、擴建、改建、拆除房屋市政工程的生產安全重大事故隱患。
二是管理基礎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2條,第四條、十五條)。
該部分聚焦項目的安全管理缺失、人的不安全行為,明確企業不持安全生產許可證施工,安全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和危大工程施工方案不論證等情形應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三是現場實體類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共10條,第五條至第十四條)。
該部分聚焦物的不安全狀態,在深刻分析近年來群死群傷事故原因的基礎上,明確了基坑工程、模板工程、腳手架工程、起重機械及吊裝工程、高處作業、施工臨時用電、有限空間作業、拆除工程、暗挖工程及使用危及安全生產的施工工藝10類重大事故隱患包含的情形。
例如,第六條第(三)款中規定的情形,源自于2016年江西豐城發電廠“11· 24”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特別重大事故,引發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施工單位在7號冷卻塔第50節筒壁混凝土強度不足的情況下,違規拆除模板,導致下部結構無法承受上部荷載引發整體垮塌,造成73名作業人員死亡。
例如,第八條第(一)款中規定的情形,源自于2019年河北衡水“4· 25”施工升降機轎廂墜落重大事故。這起事故是施工升降機的加節、附著作業完成后,第16、17節標準節連接位置兩條螺栓未安裝,未組織驗收即投入使用。在收到停止違規使用的監理通知后,仍繼續使用,最終導致11人墜亡。
問:如何加強宣傳培訓,確保《標準》有效實施?
答:《標準》對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隱患有很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貫徹落實好《標準》,是確保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的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
一是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標準》的宣貫工作,認真做好《標準》的宣傳和政策解讀,確保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有關人員熟悉、掌握《標準》內容,切實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標準》是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監督管理的重要抓手,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及時對工程建設參建各方主體開展業務培訓,保證《標準》在建筑施工、監理、設計等企業落實到位,充分發揮《標準》在安全生產工作中的積極作用。
三是認真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近日印發了通知,部署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治理行動,全面排查整治各類隱患,防范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為黨的二十大勝利召開創造良好安全環境。通知明確要求,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排查各類重大安全隱患。
下一步,各地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以重大隱患排查為重點,突出建筑起重機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撐體系、腳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鋼結構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處作業、有限空間作業等高風險作業環節,“逐企業、逐項目、逐設備”精準排查和消除重大隱患,確保施工現場安全風險可控。
各地要切實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的政治責任,堅決守住安全底線,扎實推動《標準》落實落地、見行見效。要對重大事故隱患進行掛牌督辦,實現閉環管理,逐項跟蹤整改落實。對拒絕整改或拖延整改的企業和人員,要嚴肅追責,確保整改到位,徹底根治安全隱患。摘自《中國建設報》